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一份民事裁定书送达给梁姓居民,其个人破产申请(后改为“破产重组”)获得批准,成为中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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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深圳中院个人破产综合应用体系共收到615件个人破产申请,该案例当事人成为首位获得批准的申请人。本刊曾在2019年讨论过关于“个人破产”后,对于信用卡债务逾期人员是否能够通过“个人破产”方式来解决信用卡债务问题,通过这个案例给出了答案。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该案例当事人被裁定成为“个人破产”后,夫妻两人现阶段每个月净收入约为2.9万元,扣除每月需支出的合理费用7700元,每月可供清偿债务的收入为2.13万元,经过三年的偿还,最终实现对普通破产债权本金75万元的100%清偿,所有利息被免去。
将来三年,该当事人夫妻二人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假如当事人在期间不能按重组规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从这起“个人破产”案获得批准情况来看,整个流程照旧非常严谨的,所有债务均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并一致同意债务重整后核准实施。虽然国内是首次批准了“个人破产”案,但是从国外以及中国港台地区的经验已经学习到不少经验,港台歌星钟镇涛个人破产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每月向破产事件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破产事件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法公开。”
从这起首例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破产”并不是免去债务,而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合理完成须要的债务偿还。
- 起首通过相干法律以及债权人认可合理的财务规划,在限制奢侈消费、过度消费以及违法消费的底子上,才有认定的可能;
- 其次,要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遇到债务危机时才有可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掩护,资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到场社会经济活动;
- 再者,要具备一定的收入来源,有强烈的还债意愿,并积极落实,而不是试图通过“躺平”来逃债。
因此,在这起“个人破产”案中,法院与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达成共识,担当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计划后,才有可能获得“个人破产”的结果,但是后续也必须担当全部监管,而非放任自流。同时所有债权人也不得向债务人进行债务催收,除非债务人未能按照要求进行债务偿还。
这几年,看到许多信用卡债务逾期的卡民经常提及盼望能够实施财务上的“个人破产”,实际上他们所希冀的“个人破产”只是想借助于此作为债务逃废的办法,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个人财务破产。假如也想通过“个人破产”模式,同样需要具备严苛的条件。所以与其梦想着如何“个人破产”,不如多思考一下如何改善自己错误的用卡观、代价观来得更实际。
对于债务人来说,宣布个人破产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更不是逃废债务的手段,因为个人破产对个人声誉产生巨大的损害,一些对个人性德操守要求很高的职业更不允许破产的人影响行业的形象。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紧张目的,就是不让诚实而不幸的失败者"倾家荡产",通过合理的债务规划,能够具备重新开始的可能。也让不得当竞争的人实时地退出,因为市场经济有生就有死,这才是符合市场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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