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终于到来,孩子们临时摆脱了校内的课业,开启了“放飞自我”模式。
闲暇时间充裕,手机24小时不离身,有的孩子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或直播等数字平台,更有甚者,冒用家长名义偷偷斥巨资进行游戏充值或直播打赏。
家住四川的吴老师一家,就有这样的困扰……
事故起始
某日,在非洲出差的吴老师忽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刷爆。经查询才知,原来12岁的女儿小吴在其不知情的环境下,注册了“XX直播”(实名认证的姓名为吴老师)。在此期间,小吴多次购买了直播平台上“金豆”“银豆”等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共计支付近五万元。
吴老师得知消息后,迅速联系了平台客服主张退款,然而该客服向吴老师表现,由于无法证明为未成年人消费,故拒绝退款。在吴老师第二次提交质料申请考核后,客服表现考虑到具体环境,只能酌情退还吴老师充值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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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决
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12岁的小吴充值打赏举动是否有效?
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限定民事举动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举动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长处的民事法律举动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举动。
本案中,年仅12岁的小吴于上述期间在平台充值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为47996.6元,该大额消费举动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符合,且小吴的法定代理人吴老师明白表现对小吴的大额支付举动不予追认,故该民事法律举动无效。
二、已充值金额能追回多少?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第五百条之规定,小吴与平台之间的民事法律举动无效,则平台应当向小吴返还充值款,对于不能向平台返还已接受的服务和已经消耗的虚拟礼物、虚拟货币,应当对平台折价补偿,此外,有过错的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结果
本案中,吴老师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未能尽监护义务,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密码及身份证件等信息,使小吴得以冒用吴老师之名在平台进行充值、消费,造成平台损失,吴老师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平台未能在技术和平台设置上采取充分手段预防未成年人假冒成年人进行充值、消费,给小吴及吴老师造成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本案应依缔约过失责任来确定两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法院在综合考虑两边的产业返还环境、过错程度以及损失环境下,对于小吴在平台上充值的款项,酌情确定平台应向小吴退还充值总金额47996.6元的三分之一,即15998.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举动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见效力后,举动人因该举动取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环境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探究;(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环境;(三)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
通过此案可见,未成年人悄悄拿家长手机充值打赏也未必可全额退款,假如家长未尽监护职责、存在过错的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环境,每一位家长都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尽职尽责,切实履行监护义务,造就孩子正确的价值观,提拔孩子自控和辨识能力。同时,也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密码及指纹等重要信息,关闭小额支付免密设置,减少孩子冒名注册网络账户及不合理自行消费的可能性。
本文作者:小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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