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针对失德艺人,举行了全方位的无死角的封堵。他们作为公众人物,那些失德行为所带来的负面结果,会被成倍地成百倍的放大。以是加大对于失德艺人的惩治,是一件非常正确的事情。坚决不让失德艺人有任何的机会,可以偷偷去赚钱,偷偷去蹭流量。想想当年某冰冰不就是在几年之后,开始费尽心机地再出来吗?
只要与艺人相干的各个机构服从住底线,做好自我审查和相干的防范工作,失德艺人是不会有机会的。同样多个部门如果能协同一起工作,可以全方位的防止失德艺人的后续失德行为,团结开展惩治,那么社会风气将为之一振,同时开展有效的追讨行为,那么其他艺人也会敬畏法律,遵守规则。
其实,到目前为止,多部门的协作还是要开展起来,例如从前两年开始一直到现在,那些曾经给网贷平台代言过的明星,在银保监会要求他们退回代言广告费之后,集体失声了。在国家监管部门要求共同,但是他们仍然没有予以共同,这算不算一种失德行为呢?广电总局同银保监会应该协同起来,要求他们赶快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事情的配景是如许的,在今年6月1日,银保监会梁副主席在情况通报会上,介绍网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情况时,表示“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尤其是已立案的999家机构,将来监管部门将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追赃挽损进度,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这是监管部门最新的表态,其实之前公安部门也有过类似的公开喊话,在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公告,让曾代言P2P的明星们,要为自己的代言尽责。
代言网贷平台的明星得到代言费,其实是出借人的出乞贷。违规违法网贷平台没有任何营业开展业务的资格,在他们骗取了出借人的款项之后,就会接纳各种自融手段,将出乞贷据为己有。一方面用于公司开支,一方面举行赃款转移。那其中就包罗了给明星的代言费付出!既然是出借人的款项,那自然就应该追讨返来,返回给出借人。
明星代言广告费,在公司出事之后,应不应该追回?其实是可以分为两种 情况的。如果仅仅是代言产物的不教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或客户损失的,可以不负担太多的责任,这事应该由公司负担责任。但是由于代言,被代言的公司涉嫌经济诈骗大概非法集资诈骗,那么此时明星代言性质就变了,他们其实在肯定程度上是被犯罪分子给利用了,他们收取的广告费其实就是赃款。尤其是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有着更高的自我道德要求,本来就应该主动将代言费退出来,挽回自己的声誉和形象。
但是目前,这些代言明星并没有主动地将广告代言费退回,末了逼迫监管部门作声要求他们退回。监管部门在6月的发言,也是旌旗光显地定性了这些明星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些明星仅仅是由于长处而代言,那么将代言费退回就结束了,如果另有其他因素掺入之内,那可能还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那么到目前为止,有哪些明星收取了网站平台的代言广告费,到现在还没有退回?据统计,有着芒果电视台的汪涵,始终不作声的杜海涛,以及当红明星黄晓明,范冰冰,唐嫣,王宝强,唐宝强,张铁林等等。尤其值得点名的是有杜海涛,他的姐姐在直播间中还唾骂出借人;而汪涵则出一封致歉信之后就似乎若无其事了。而其他明星都避而不谈以往的代言履历,大概仅仅是使用工作室名义发一封所谓的致歉信就罢了。如果这些明星后续拒不退回,应该也算失德行为吧?
如果没有这些明星的代言,有可能受害者出借人会少许多,而且由于相信了这些明星,以是才相信了违规违法的网贷平台,这些明星拿到的代言费其实就是那些出借人的出乞贷,他们真正伤害了自己诚实粉丝的心。明星主动退赔,对于树立他们的正面形象是一件好事,也是作为公众人物应当负担的公众责任。如果在监管部门持续的催促之下,还不履行自己的责任,那将来可能他们要负担的法律责任会更多。拒绝退回代言广告费,这不就是真正的失德行为吗?
希望这些明星知错能改,迷途知返,不要将来上了失德艺人的名单才后悔。赶快真金白银的还回去,表明自己的态度,广告费并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追赃账户之中,将来返还给出借人。#中宣部: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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