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宁日报
全媒体记者 黄兰芬
掌上咸宁报道
8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落实“武汉城市圈”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的通知》。此通知一出,引起市民热议。在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该通知进行解读。
为什么下发此通知?
2021年8月,咸宁市“武咸同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武咸同城”发展2021年度工作要点》,要求推进“公积金互认互贷”,目的是加速武汉城市圈服务一体化步伐。
别的,国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点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地点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以上背景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落实“武汉城市圈”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的通知》。
如何实现异地贷款?
武汉城市圈内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地购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均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这里所说的“均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是指户口地(或工作地)与购房地一致才符合贷款条件。如:张某是赤壁户口,本人在武汉缴存公积金,现在赤壁购房就可到赤壁申请贷款;如果在咸安购房,既不能在咸安申请贷款,也不能在赤壁申请贷款;如果在咸安购房并在咸安缴纳社保,即使是赤壁户口也可在咸安申请贷款。“贷款条件”重要是指房屋套数、征信、贷款额度等方面的规定。
在具体操作上,按《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异地缴存职工(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工作)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需在本市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按本市当年最低缴存尺度补缴6个月公积金。
另外,根据新政策,职工子女购房不能使用父母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到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责编:丁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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