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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综合] 高院判例:违规网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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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下而成海 发表于 2021-9-19 00:01: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民间借贷本应是金融贷款的有效补充,但近年来的一些市场乱象,也层出不穷,网络贷款更甚。正规网贷确着实一定水平上解决了个人的一时之需,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但一些不良网贷,带给人们更多的是烦恼,是压力,是恶意催收的乱象。甚至还有不少的悲剧。
对于不良网贷,必须严肃整治。在司法审判层面,也应有所作为。而河南高院的一则执行裁定书,已经对不良网贷说“不”!
相干背景

薛某因资金需求,通过网络贷款方式向普惠公司(以下所涉及的公司名称均为简称)借款12000元。后普惠公司将该借款债权转让给恒元公司(很认识的套路,层层债权转让,层层的手续费)。借款到期后,薛某未履行还款任务。恒元公司依据两边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通过电子邮箱向薛某送达了相干仲裁法律文书。在薛某缺席的环境下,该仲裁机构缺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书。由薛某负担还款付息任务,并负担仲裁费用。
仲裁机构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途径,依法作出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故恒元公司在薛某没有按照裁决书内容履行任务时,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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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强执申请被驳回

商丘市中院受理该强制执行申请后,认为仲裁机构在受理该案后,仅依据薛某在借款协议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向其送达相干仲裁法律文书,但是均无薛某签收的送达回证。
且薛某未出庭到场庭审活动,仲裁庭系为缺席审理,仲裁机构虽向薛某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但均未提交薛某确已收到的相应证明。
终极认定,该裁决未充分保障薛某享有的仲裁法规定的根本步伐权利,案涉仲裁步伐不当,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依靠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该执行申请,经审查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也就意味着仲裁裁决失去了执行效力,两边当事人可以根据两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次被驳回

恒元公司对商丘中院的裁定天然是不满足的。仲裁胜了,可强制执行时被驳了。故依法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复议申请。
恒元公司的复议理由,还是会集在怎样反驳商丘中院的驳回理由上,认为仲裁机构的送达步伐没有问题,薛某缺席是主动放弃了仲裁权利,仲裁裁决不存在步伐违法的情形。
但高院对本案的叙述,出乎恒元公司的意料,高院没有在步伐上纠结,而是针对债权的正当性问题,这让恒元公司完全没想到。(高院的水平确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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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认为:
1、依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举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正当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举动应予严厉打击。
2、恒元公司对薛某享有的债权,是源于普惠公司。而普惠公司未取得金融羁系部分的批准,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背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视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举动不具有正当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正当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高院认定的法律依据还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从普惠公司的借贷举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否定了执行债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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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还用还吗?

河南高院的这个裁定,是对违规网贷的有力打击,对日后其他雷同纠纷,也是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最后天然是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薛某的钱还用不用还的问题。
借钱肯定是要还的,但未必要还那么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法院不予执行的,需要两边对该纠纷重新仲裁(需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估计薛某多半是不会再和恒元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了。
那么法院在审理该借贷举动时,根本也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的相干规定,对恒元公司享有债权的正当性及正当性予以审查,而普惠公司作为出借人,属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存在以营利为目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举动,且该出借举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借贷举动。
薛某的借款本金肯定是要还的。但至于利息、费用什么的,则按无效民事法律举动的规定处置惩罚。看两边对无效是否存在过错,都有过错的,各自负担相应丧失,包括资金成本及必要费用。如薛某没有过错,那就极有大概只偿还本金了。这个还需要法院详细去认定和把握了。
最后提醒,网络贷款固然方便,但一定要审慎,选择正规的网贷公司。签署相干借款协议时一定要留意审查清楚合同内容及利息、费用标准。放贷后假如经常进行债权转让,变更债权人的,就要鉴戒了,借款展期或转让债权都大概涉及相干费用,而这个费用大概就是借款人负担了。


对于网络贷款,您有什么见解,接待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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