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到账9.9万,网贷平台却谎称是15万余元。乞贷人已经归还了15万余元,多还了5万余元,但是现在网贷平台却继续让乞贷人还款。乞贷人与网贷平台理论,网贷平台态度倔强,说有合同,按照合同办,要求乞贷人继续还款。我们现在就看看,这些合同到底是什么玩意儿。涉案协议有《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风险告知书》《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附乞贷协议模板》《注册服务协议》等,这些协议各方主体均是乞贷人、网贷平台及其关联机构。但是,本案中,所谓的《乞贷协议》仅仅是一个模板,而占据核心地位的《乞贷合同》或者《乞贷协议》根本不存在。查银行流水,发现向乞贷人发放贷款的主体并非P2P出借人,而是该网贷平台自身。
据此,李大贺律师以为,本案的实质即网贷平台勾通关联方,打着P2P网贷居间服务的旗号,以为乞贷人提供各项服务之名,行欺诈或诈骗乞贷人之实,具体表现为通过非法放贷、虚构协议等手段向乞贷人实施“套路贷”,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5条之规定,涉案协议无效,对乞贷人不具有约束力。故,依照《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本案网贷平台主张的所谓利钱、服务费等费用统统不应予以计算,而仅计算实际到账本金;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直接冲抵本金;由此计算,乞贷人已经超额还款,超额部分(5万余元)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有人不同意李大贺律师的此种观点,他们质问:“不是有合同吗?”“不按合同走,不是违背诚信吗?”对此,李大贺律师做对应的质问:
1. 有合同,便等于合同成立、有用吗?
2. 如果一旦有合同,便要按照合同走,那么《民法典》《消费
者权益》关于惩治“合同欺诈”的条款、《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一条,又作何解释呢?
3.纵容“套路贷”诈骗、非法放贷行为人,以诚信之名实施道德绑架,不断侵蚀乞贷人利益,以满意“套路贷”诈骗、非法放贷行为人的胃口,这就是所谓的诚信吗?
合同有成立、生效与否之分,诚信有对人对事之别。不成立、无效的合同,不但不具有约束力,而且很有可能成为某些不良商家(包罗某些不良网贷平台)实施欺诈或者诈骗的工具。“套路贷”诈骗、非法放贷行为人给乞贷人讲诚信,是最大的不诚信、不道德。为“套路贷”诈骗、非法放贷行为人帮忙,向乞贷人讲所谓的诚信者,很可能就是“套路贷”诈骗、非法放贷行为人的帮凶、共犯。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说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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