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贷款成为不少人借款的首选途径,因其门槛低、借款数额大、贷款期限长,用户使用量迅速增长,不法分子也将苗头指向了网络贷款,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等散发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关注,再以各种名义让被害人向其打款,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近日,贵阳公安频频发出防骗预警,贵州12348热线更是每天接到大量此类咨询电话,今天我们12348的律师来和你说说“网上贷款”的那些事!
案例回顾
2020年9月3日,家住贵阳市的刘先生因急需资金周转,从网上下载了某款借款APP。刘先生在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贷款五万元后,APP客服以填写帐号错误、解冻、刷信用流水、被反洗黑钱中心扣下需缴纳风险资金等理由,让刘先生先后六次向其指定账户汇款共计230000元。此后,客服还让刘先生继续汇款,刘先生才发现被骗!
律师说法
刘先生的遭遇,是一起典型的冒充贷款公司进行的网络诈骗。新型网络诈骗表现形式:诈骗分子以虚假贷款为诈骗手段,要求受害者事先支付所谓的“提现费”、“包装费”、“工本费”、“会员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保证金”、“认证金”、“流水资金”、“预付款”、“解冻金”、“印花税”、“公证费”、“手续费”、“支票激活金”等各种费用,实施系列诈骗。遇到以上情况或其他类似情况,建议保持冷静,注意网络诈骗的识别与防范,拒绝诈骗分子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切忌随意转账,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并及时报警处理。在此要特别提醒,对方让你交纳的各种费用都是诈骗的套路,正规的贷款公司是不需要在收到借款之前缴纳任何费用的,即使填写错了银行账号,转账也是原路返回,不会有资金损失,更不需要什么验证资金进行解冻,也不需要保证金。卡号错误的情况,也是骗子修改成错误的,就是为诈骗提供理由。
《民法典》关于网贷新规
01 禁止发放高利贷
利率的市场化有利于缓解资金周转困境,促进金融市场的活跃,但也让部分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利用他人急需用钱的心态进行高利放贷。针对这些放贷乱象,《民法典》首次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民事法律规范,对高利放贷给予否定的法律评价。其中,围绕高利放贷的核心“收取高额利息”,从放贷主体多样的角度出发,明确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涵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文件等有关规定,反映整治高利放贷的坚定决心。
02 利率规定
2015年9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民法典》从如下两个层面调整利率的约定:一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无论金融机构还是个人,只要对支付的利息没有约定,只需偿还本金。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如下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自然人的借款,从民间借贷互助性考虑,推定没有约定利息;第二种是非自然人的借款,除非借贷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依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这有利于规制因回避高利而衍生的手续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变相利息收取,同时让民间借贷回归互助的本位,避免成为非法盈利手段,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2020年8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现行法律保护的借款年利率上限为15.4%,该报价利率每个月可能都会改变,以每个月20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数据为准。该司法解释的修改,进一步打击高利贷,对借款利率予以限制,坚定了国家打击高利贷的决心。
03 格式条款
网络贷款中一般都由出借方提供格式合同,贷款人往往仅能根据其格式条款的内容签订。《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贷款人签订合同有下述不合理的加重自己责任、限制、免除自己主要权利或减轻、免除平台方义务的,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更好的保障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律师建议
1.“贷款无门槛、贷前乱收费、迟迟不放款”是常见的三大贷款诈骗套路。在放款前以各种名义让你打钱的,都是诈骗!如遇不确定的情况,可以拨打0851-86600110咨询,警方反诈专员在线为你辨真假。
2.在网络贷款过程中,凡是遇到要求支付包装费、工本费、保险费、保证金、流水资金、解冻金等费用的情况,一定要谨慎处理。同时,一旦发生被诈骗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尽量挽回损失。
3.建议选择正规专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特殊情况非要选择网上贷款时,建议先在相关的网站上查询贷款公司的基础信息,比如下载天眼查、企查查等软件,也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贷款公司是否存在,是否有发放个人贷款的经营范围等等。
4.如果在网贷过程中出现疑问或怀疑,可以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专业法律咨询。
来源:厅公法处、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核:吴雪峰 袁萍 编辑:潘婷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0年第880期(总第23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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